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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 學英文 銀行英文會話獨攬花蓮路跑活動30年 工程會:不合法

新頭殼newtalk2014.06.20 林朝億/台北報導對於花蓮縣政府將路跑、馬拉松、自行車等活動,全部委託一家廠商獨攬15年,且可以延長15年,公共工程委員會5日發函花蓮縣政府與政風處,認為期間過長,顯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花蓮縣議員劉曉玫今(20)日與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縣長傅崐萁將花蓮縣路跑等活動委託給單獨一家廠商的作法。按照4/28招標公告,未來花蓮縣路跑、馬拉松或自行車等相關活動,由得標廠商取得各案辦理競賽工作之規劃執行權利。且履約期限一簽就是15年,視需要還可以展延15年。劉曉玫質疑,這等於保證得標廠商可以獨攬30年花蓮縣所有需要路權的活動。劉曉玫質疑,不僅往後花蓮縣只要是需要路權的相關活動都得由這家得標廠商來辦,且廠商對外也有募款權。她說,根據過去台灣各地的經驗,路跑活動幾乎都每年編列預算後、每年招標的;花蓮縣政府怎麼會做出這個比7任縣長任期還長的招標案呢?陳亭妃表示,縣長1任才4年,縣政府怎麼會訂出一個「15+15年」的招標規定。且招標公告裡「是否複數決標」,也寫著「否」,也就是只有一家就可以決標。陳亭妃也指出,縣府招標後,5/29決標,縣政府卻不敢公告到底是誰得標?她也向公共工程委員會質詢相關作法有無違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於6/5發函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指出相關作法不符合政府採購法。工程會發函指出,花蓮縣辦理的委託案「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起15年』」,「於履約期限屆滿後,視實際需要保留後續擴充期間1次(15年)』,其期間均過長,顯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一項所定應以維護公平合理原則之規定,應予改正,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及本會89年5月26日(89)工程企字第89014745號函」。劉曉玫表示,5/29決標後,縣府不敢公告得標廠商外,連到底是否完成簽約,他們縣議員也不清楚。她懷疑,這可能跟5日工程會發文給縣政府指責不符合採購法一事有關。據透露,這次獨攬花蓮縣政府路跑活動的廠商,是由國內某一運動器材廠商的第二代所主持的民間團體得標。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獨攬花蓮路跑活動30年-工程會-不合法-042201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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